離婚前可以提前約定孩子撫養權。一、約定的合法性。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可以就孩子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并達成約定,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通常會被法院認可。二、約定的作用。提前約定孩子撫養權可以讓雙方清楚在離婚后各自對孩子應承擔的責任,避免離婚時因撫養權問題產生激烈爭執,減少對孩子的傷害。穩定預期:對于孩子來說,提前確定撫養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他們穩定的生活預期,減少因父母離婚帶來的不安。三、可能存在的問題。1.?情況變化:雖然有了提前約定,但在實際離婚時,如果出現重大情況變化,例如一方的經濟狀況、生活環境發生重大改變,或者孩子的意愿發生變化等,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對撫養權進行重新判定。2.?執行問題:即使有了約定,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情況,此時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情形。杭州上城區異地起訴離婚起訴

第二次起訴離婚并不一定會判決離婚。雖然第二次起訴離婚表明夫妻關系可能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但法院判決離婚的關鍵依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在第二次起訴時,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諸如夫妻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法定離婚情形,那么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然而,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并能舉證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法院可能會再次判決不準予離婚。因為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謹慎權衡各種因素,包括夫妻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狀況、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等,以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能確保獲得離婚判決。杭州網上辦理離婚冷靜期軍婚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形: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足一年的,仍應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離婚訴訟中,要證明一方有家暴情況,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收集證據:1.報警記錄和出警記錄:在遭受家暴后及時報警,警方的出警記錄和詢問筆錄是有力的證據。2.傷情鑒定:及時到醫院進行診治,申請傷情鑒定,醫院的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用票據等可以作為證據。3.照片和視頻:對受傷部位進行拍照或錄制視頻,記錄家暴造成的傷害情況。4.證人證言:尋求鄰居、親友或其他目睹家暴發生的人的證人證言,他們可以出庭作證或提供書面證言。5.保證書或悔過書:如果施暴方曾經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承認家暴行為,這也是重要證據。6.婦聯等機構的求助記錄:向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等相關機構求助,其記錄和調解材料可以作為證據。7.通話錄音或聊天記錄:與施暴方關于家暴的通話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通過以上多種方式收集充分、有效的證據,能夠更有力地證明一方存在家暴情況,從而在離婚訴訟中為自己爭取有利的結果。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嗎?

探望權的意義在于讓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定期與子女見面、聯系、短暫共同生活的方式來實現離婚家庭之間的親子互動,很大程度降低離婚給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促進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離婚后探望權的行使應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兼顧有利于探望權實現為原則并做到以下三點:一是對子女主動要求探望的,雙方應當積極聯系、配合;二是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輸錯誤思想,破壞另一方與子女之間的和睦關系;三是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確面對探望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當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了子女利益或者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發生時,應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再恢復探望。龐越律師團隊,以法律之名,解決您離婚糾紛中的難題。杭州上城區分居自動離婚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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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證明離婚時夫妻公司股權的分配存在欺騙或脅迫等情形,通常需要以下幾方面的證據和線索:1.溝通記錄:包括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雙方在股權分配協商過程中的交流內容,若其中有一方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虛假陳述或威脅的表述,可作為證據。2.證人證言:知曉離婚協商過程的親友、同事等,其能夠證明存在欺騙或脅迫行為的證詞。3.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若能顯示一方故意隱瞞公司真實財務狀況,誤導另一方做出錯誤的股權分配決定,可作為欺騙的證據。4.錄音錄像:如果在離婚協商過程中有相關的錄音或錄像,記錄了脅迫或欺騙的行為或言語。5.異常行為證據:例如一方在股權分配前后的異常資金轉移、財產隱匿行為等。6.報警記錄或相關部門的出警記錄:如果在脅迫過程中,當事人曾報警求助。7.心理評估報告:證明受害方在股權分配時處于極度恐懼、不安或受到精神壓力的狀態。需要注意的是,收集和提供的證據應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才能有效地支持離婚的主張。杭州上城區異地起訴離婚起訴